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70號
- 聲請人
- 王俊程(即林秋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2GX0568717-4 1 300 002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3GX0609329-2 1 45 003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4GX0648762-1 1 34 004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5GX0689488-0 1 37 005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6GX0716108-7 1 20 006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734476-6 1 52 007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749000-3 1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