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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張瓊華

聲請人
劉文耀(即劉文騫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統信基金 11-D1-01-0251332-1 1 1000 002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統信基金 11-D1-01-0251333-9 1 1000 003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統信基金 11-D1-01-0251334-6 1 1000 004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統信基金 11-D1-01-0251335-3 1 1000 005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統信基金 11-D1-01-0251336-1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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