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80號
- 聲請人
- 許展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8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㈠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84276-1 1 1000 ㈡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3995-9 1 63 ㈢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56560-6 1 112 ㈣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60648-5 1 105 ㈤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64702-0 1 140 ㈥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68832-0 1 170 ㈦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74379-9 1 127 ㈧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80574-7 1 103 ㈨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86867-3 1 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