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23號
- 聲請人
- 張瑞徹(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張彧鴻(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張勝鈞(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張彩鈺(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張俶薰(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 共同代理人
- 鍾佳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166433-8 1 120 002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96138-1 1 1000 003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9642-7 1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