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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23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郭思妤

聲請人
張瑞徹(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聲請人
張彧鴻(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聲請人
張勝鈞(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聲請人
張彩鈺(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聲請人
張俶薰(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共同代理人
鍾佳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166433-8 1 120 002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96138-1 1 1000 003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9642-7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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