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27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莊仁杰

聲請人
聯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舜美
代理人
黃啟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5日(因114年9月13、14日為例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157008-5 1 1000 002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157009-7 1 1000 003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157010-3 1 1000 004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157011-5 1 1000 005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157012-7 1 1000 006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157013-9 1 1000 007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157014-0 1 1000 008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157015-2 1 1000 009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157016-4 1 1000 010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157017-6 1 1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