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44號
- 聲請人
-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亮吟
- 訴訟代理人
- 蔡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51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4年9月13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合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榮三 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民國114年3月16日 新臺幣36萬7,438元 SD6406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