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64號
- 聲請人
- 林昌翰(即林瑞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屆滿(因末日114年10月4日為連續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9894-1 1 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