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黃鈺純
- 原告劉遐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94號 聲 請 人 劉遐年 法定代理人 即 監護人 林文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82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 年9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9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萬寶基金 01-D5-01-0324882-2 1 1000 2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萬寶基金 01-D5-01-0324883-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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