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04號
- 聲請人
- 李葉彩霞
- 代理人
- 楊玉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160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1ND159420 9 1 1000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296132 3 1 121 003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3NX377793 8 1 39 004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402007 9 1 137 005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477648 5 1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