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賴淑萍
- 法定代理人黃莉莉
-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朱煒夫之遺產管理、)、何心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2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朱煒夫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何心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54598-0 1 665 002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61759-5 1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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