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21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朱煒夫之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代理人
- 何心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54598-0 1 665 002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61759-5 1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