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22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熊志強

聲請人
林芳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火柴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109498-6 1 650 002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X057552-4 1 24 003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74509-0 1 27 004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139104-6 1 1000 005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240149-4 1 1000 006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240150-0 1 1000 007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23651-3 1 9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