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熊志強
- 原告林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22號 聲 請 人 林芳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火柴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109498-6 1 650 002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X057552-4 1 24 003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74509-0 1 27 004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139104-6 1 1000 005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240149-4 1 1000 006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240150-0 1 1000 007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23651-3 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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