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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29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姚水文

聲請人
劉大鵬(即劉鳳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018357-1 1 500 002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026509-0 1 104 003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0NX-036543-8 1 120 004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X-052082-8 1 72 005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69828-7 1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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