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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陳仁傑
  • 法定代理人
    蘇麗雯

  • 原告
    財團法人錦繡文教基金會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3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錦繡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蘇麗雯 訴訟代理人 李佳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榮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0099-NE-0000093-5 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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