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陳仁傑
- 法定代理人蘇麗雯
- 原告財團法人錦繡文教基金會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3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錦繡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蘇麗雯 訴訟代理人 李佳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榮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0099-NE-0000093-5 1 10000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