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61號
- 聲請人
- 李肇祐
- 訴訟代理人
- 郭旆慈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憑證,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一0七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憑證,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憑證無效。
理由
一、上開憑證,經本院以一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一0七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61號 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7016259-6 1 888.1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7022084-2 1 8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