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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黃莉莉

聲請人
孫沛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6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3142030-1 1 1000 002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7035659-5 1 7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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