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75號
- 聲請人
- 華南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鑫基
- 訴訟代理人
- 施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7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浩旭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4年6月2日 20,447元 QN2242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