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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18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匡偉

聲請人
謝季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案列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193號),於民國114年8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術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ND0001899 3 1 1000 002 術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ND0001900 7 1 1000 003 術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ND0001901 9 1 1000 004 術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ND0001902 0 1 1000 005 術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ND0001903 2 1 1000 006 術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ND0001904 4 1 1000 007 術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NX0000053 7 1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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