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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19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張瓊華

聲請人
蔣文玉(即蔣伯煕之繼承人)
代理人
蔣謝書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439844-7 1 120 00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508226-0 1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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