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2號
- 聲請人
- 宏瑋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案列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832號),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慶旭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章永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化分行 113年8月25日 110,000元 A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