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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陳俞元

  • 當事人
    廖沛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43號 聲 請 人 廖沛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奕廷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4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88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8-01-1008098-8 1 9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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