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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96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李桂英

聲請人
施懿珊(即吳的恭之繼承人)
代理人
林哲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4ND0351456-0 1 1,000 002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42545-7 1 350 003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54927-0 1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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