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20號
- 聲請人
- 譚國慶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82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黑馬基金 11-D3-01-0007487-4 1 2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