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04號
- 聲請人
- 胡柏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5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153356-8 1 100 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202895-7 1 50 3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298564-4 1 7 4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359639-3 1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