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謝宜伶
- 當事人胡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04號 聲 請 人 胡柏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52號公示 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5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153356-8 1 100 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202895-7 1 50 3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298564-4 1 7 4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359639-3 1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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