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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郭思妤

  • 原告
    彭慧云楊澋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22號 聲 請 人 彭慧云 代 理 人 楊澋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297-7 1 150 002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929-9 1 540 003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1562-7 1 253 004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2220-7 1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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