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2號
- 聲請人
- 萬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琝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4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萬合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 忠孝分行 113年5月18日 16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