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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劉娟呈

聲請人
萬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琝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4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萬合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 忠孝分行 113年5月18日 160,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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