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郭思妤
- 當事人趙民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趙民瓊(即趙黃金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73-NX-00000000-0 1 120 002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0000-0 1 12 003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6 004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37 005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35 006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1 52 007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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