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1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郭思妤

聲請人
趙民瓊(即趙黃金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73-NX-00000000-0 1 120 002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0000-0 1 12 003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6 004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37 005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35 006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1 52 007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 2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