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0號
- 聲請人
- 黃雅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0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29887-9 1 1000 002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315-0 1 280 003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4840-0 1 64 004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10964-5 1 100 005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20248-9 1 72 006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27246-1 1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