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8號
- 聲請人
- 瑞比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士翔
- 代理人
- 蔡姵柔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⒈ 靜心學校財團法人 王倚惠 永豐商業銀行興隆分行 112年12月10日 4萬3125元 8496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