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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杜慧玲
  • 法定代理人
    江能火

  • 原告
    興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沛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興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能火 代 理 人 郭沛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葉愷茹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8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德士達實業有限公司 劉俐彣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113年1月31日 47,880元 MS026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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