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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陳筠諼

  • 原告
    王嘉瑋王嘉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王嘉瑋(即王高成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王嘉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4號公示 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0 1 1,000 2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0 1 1,000 3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0 1 1,000 4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0 1 1,000 5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0 1 1,000 6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0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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