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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0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蕭如儀

聲請人
正傳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38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0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一氣有限公司 陳志偉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3年10月31日 79,893元 KG013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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