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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3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許筑婷

聲請人
李煒(即李寶華之繼承人)
代理人
辜靜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45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33710-9 1 1000 002 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40587-6 1 1000 003 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48011-6 1 1000 004 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48012-8 1 1000 005 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8998-9 1 540 006 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9528-0 1 848 007 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10060-0 1 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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