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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張淑美

聲請人
國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德
代理人
梁嘉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⒈ 大振興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適銘 永豐商業銀行深坑分行 民國113年11月5日 1萬5495元 176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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