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林欣苑
- 當事人林建明、林亭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林建明 代 理 人 林亭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0-0 1 1000 002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0 1 1000 003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200 004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1 154 005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1 117 006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1 247 007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0 1 163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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