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蘇嘉豐

聲請人
陸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柏誼
代理人
黃素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天仁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國麟 臺灣銀行忠孝分行 113年7月10日 27,189元 AR2753907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