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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7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賴錦華

聲請人
安山盛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良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7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安山盛亞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9-NG-0000001-0 1 1000000 002 安山盛亞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9-NG-0000001-1 1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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