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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97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吳佳樺

聲請人
廖鴻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26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 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創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6-ND-135-2 1 1000 002 創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6-NE-189-2 1 10000 003 創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6-NE-190-9 1 10000 004 創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6-NE-191-0 1 10000 005 創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6-NF-193-2 1 100000 006 創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6-NX-24-1 1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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