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號
- 聲請人
- 劉家菁(即柯財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35850-4 1 60 002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43823-2 1 7 003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56370-0 1 13 004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64744-7 1 5 005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D474601-5 1 1000 006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076781-7 1 1000 007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8253-1 1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