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14號
- 聲請人
-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傑
- 訴訟代理人
- 洪欣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1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牛正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112年8月22日 100,000元 AZ65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