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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2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劉娟呈

聲請人
葉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5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2403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 年4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21562-8 1 1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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