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24號
- 聲請人
- 葉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5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2403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 年4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21562-8 1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