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48號
- 聲請人
-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翔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Y0000041-1 1 8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