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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9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林春鈴

聲請人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訴訟代理人
葉思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4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001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許邦福 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03年4月29日 1,223,250元 RC5063034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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