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林修平
- 當事人李萬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05號 聲 請 人 李萬春(即李吳庭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 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058834-2 1 1000 002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8545-2 1 46 003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66823-4 1 418 004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69063-0 1 160 005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70848-6 1 113 006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72257-2 1 129 007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74248-0 1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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