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3號
- 聲請人
- 王天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12253-1 1 1000 002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10310-9 1 181 003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19307-8 1 200 004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26708-2 1 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