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68號
- 聲請人
- 李毓偉(即李王秋霞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許秀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四年度司催字第八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四年度司催字第八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非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已於一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68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號 碼 張數 股數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308-6 1 826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4209-0 1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