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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蕭如儀

  • 當事人
    陳玉春宋孟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陳玉春 代 理 人 宋孟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7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永昌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5-D5-01-0000838-6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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