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林欣苑
- 法定代理人簡煌柔
- 當事人士林化技股份有限公司、錢麗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92號 聲 請 人 士林化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煌柔 代 理 人 錢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9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001 士林化技股份有限公司 簡煌柔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北永吉分行 113年9月10日 7,035元 C190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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