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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99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熊志強

聲 請 人
文士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珮雯
聲 請 人
傳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華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林政憲律師
林佳萱律師
伍思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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