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99號
- 聲 請 人
- 文士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珮雯
- 聲 請 人
- 傳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華
- 上二人共同
- 代 理 人 林政憲律師
- 林佳萱律師
- 伍思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