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劉台安
- 當事人廖啟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廖啟順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廖啟銘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9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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