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仲執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周光明
- 原告合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仲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合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光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1萬2,933元(本金1,215萬1,388元+自民國1 13年6月17日起至聲請之日即114年6月13日按年息3%計算之利息36萬1,545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4,5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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